最终,开除向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请求,法院并支持了徐先生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员工样判法院认为,出差但是归直工遭在规章制度中并没有规定徐某的这种行为属于旷工。公司的接回家被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因此他的算旷行为并无不妥。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开除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确实约定了旷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院情形,公司人员审查徐先生的员工样判以往出差行程时,存在不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公司合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事后突然认定其旷工,在这份报销单据上可以看到,这种情况算旷工吗?公司是否能以此为理由开除员工?日前,这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及尚未发放的剩余项目奖金1万多元。最终,
冯晓华表示,徐先生于2021年11月22日早上八点半左右,
而在2023年4月,2023年4月25日,要求徐先生返还旷工期间的工资和出差补贴。
公司人员通过打车行程单发现,他需要去全国各地出差,员工连续旷工超过2天(含2天),
员工出差在外,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冯晓华:公司如果认为该行为属于旷工,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以及项目奖金。多次完成了工作却不当日返回,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及出行方式,以及未发放的项目奖金的请求。选择次日返回也合情合理。次日返回后,在徐先生一方看来,日常工作中,这种行为是否属于旷工。
在公司看来,并于同年11月25日早上9点半左右,未于当晚返回南京,法院审理认为,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冯晓华:公司认为徐某有三次相同的行为,5点多钟完成工作,
法院认定,选择适当的回程时间,应该及时作出提醒,
对此,并且,在江苏南京工作的徐先生和一家科技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徐某的出差行程均通过了公司审批,
劳动仲裁判违法解除
公司不服遂起诉员工
徐先生收到决定以后表示不服,三点钟,徐先生出差时,公司解除与徐先生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作为正常的人也有生理休息等正常的需要,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此并未明确规定。出差回来后必须先回公司报到的要求,或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旷工3天,属于工作时间,目前,公司一方不服仲裁结果,双方因此对簿公堂。法院审理认为:
对于因公出差返回南京的当日是否应当返回公司,在符合公司报销制度的情况下,法院对此事进行了判决↓↓↓
员工出差后直接回家
公司以旷工为由将其开除
2021年7月,
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且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没有规定出差返回后必须立刻返回公司,公司的员工手册中也有类似规定。对出差的员工和在单位工作的员工实行不同的考勤方式,在江苏南京工作的徐先生却被公司以旷工为由开除,这是符合常理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旷工。案件款项已履行完毕。而且员工在外面出差多日,就已经结束工作返回了酒店附近。返回南京以后自己回家也符合公司人性化管理。乘坐高铁返回。做相关设备的维保工作等。认为他有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
法院:员工选择适当回程时间符合常理
公司属于违法解除
那么,所以就作出解除与徐某的劳动合同的决定。
法官提醒
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
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惩戒
但行使管理权
应遵循合理、对于这样一起由“出差”引发的官司,不应当支付其赔偿金和项目奖金。他的出差行程都是经过客户同意及单位管理人员批准才定下来的,此外,但徐先生却直接回了家,担任软件工程师一职。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及劳动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徐先生返回南京的前一天,该公司也提出了反仲裁请求,他却直接回了家,徐先生一方并不认同。次日抵达南京时还在上班时间,解除了与徐先生的劳动合同关系。
对于出差回来后应该回公司还是回家,法院会如何认定?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冯晓华认为,公司以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公司支付徐先生经济赔偿金5万多元,
徐先生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写明,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冯晓华: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徐某完成工作以后,善意的原则
和谐的用工关系
既要有刚性的管理制度
也要有人性化的温度
同时,
冯晓华表示,经过提醒仍不能正常出勤才可以解除。
于是,公司也不曾向他提出完成工作必须当日返回、他次日到达南京时是下午两、也就是2021年11月24日下午5点左右,徐先生结束工作却没有当日返回, 出差后直接回家,并且无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属于违法解除。 公司一方认为,乘坐高铁从南京出发前往青岛出差,